一、试用期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常吗
这种现象并不符合常规。
部分雇主出于规避法律责任之目的,通常会选择在试用期内暂缓与其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待试用期结束之后,他们便会寻找各种理由将这些员工解聘。
雇主们惯常使用的借口包括:由于处于试用期阶段,因此无需签署劳动合同;只有当员工表现令其满意时,才会考虑与其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此外,还有些雇主认为,对于那些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新进员工,若因尚未签署劳动合同而无法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这无疑能为他们省去不少麻烦。
然而,倘若企业在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仍未与您签署劳动合同,那么该企业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需向您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怎么样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第一点:劳动合同试用期长短由以下因素决定:
(1)合同期三个月至一年内的,试用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2)一年至三年的,试用期不可超过二个月;
(3)三年及以上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则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原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如下行为之一的,雇主可解除劳动合同:
(1)无法满足录用条件的证明;
(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3)重大失误,私自作弊,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且经公司提醒仍未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