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都要遵循合同的原则,不符合合同原则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中有一个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选择的合同相对人也是自由的。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呢?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合同缔约的自由:
即每个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强行订制。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就成立,双方的合意即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要约的自由和承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中其他自由的前提。我国的《民法典》参考了国际惯例,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以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的问题。
(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不仅首先承认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的自由,而且合同签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与何人签定合同的自由,从而更深一层的让订立主体实现合同自由。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由此,很难享有选择合同订立伙伴的自由。所以,该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合同的条款,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少数情况应由其自主决定外,他人不得干涉,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就应承认其有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对合同中的内容采用“一般包括”的条款,这样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了因缺乏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但合同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视为无效。
(四)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可以协商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基本上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民法典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五)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民法典》中对债权转让、债务承当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当事人更充分享有变更合同的自由。当事人即可以自由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协商自由解除合同,既然可以自由协商决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六)合同补救的措施: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违约,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违约的补救方法一般有三种:协商救济、法定救济、约定救济。违约的补救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的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可以在违约发生时,通过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在违约的救济方面出现了很多方式,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约定违约金、定金,除法定的这些措施外,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有违约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对于出现合同纠纷后,用什么方式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在合同的自由。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合同自由原则总共有分为六个内容,合同自由并不是说合同想怎么订就怎么订,要合法,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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