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于奖惩员工的标杆,而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就是无效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规章制度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当然,有权利就有约束,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严格的条件才能生效。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3.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向劳动者公示
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客观上普遍未设立工会或职工代表机构,主观上怠于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讨论,甚至一些大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忽视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导致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对于这些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内容合法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在其效力认定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
2、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既定的规章制度经协商合意后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其他生效要件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未经民主程序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受到必然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应更注重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探寻当事人之间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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