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不过公司给交保险,这符合劳动法吗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合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并不免除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等。
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定期限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可能被视为与该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拥有权利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
员工可以通过收集入职申请表、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使用。
尽管公司为员工缴纳了保险,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的。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补偿及完善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