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景象主要有两种:
(1)存在现实劳动联系,可是用人单位成心不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成心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干疑问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规则:中国境内的公司、个别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联系,即劳动者现实上已成为公司、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成心不签定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形成丢失的,应按原劳动部《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则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则补偿:
(一)形成劳动者工资收入丢失的,按劳动者自己应得工资收入付出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用;
(二)形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丢失的,应按国家规则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补贴和用品;
(三)形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丢失的,除按国家规则为劳动者供给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出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
(四)形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危害的,除按国家规则供给治疗时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出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好的其他补偿费用
因为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但是需要在争议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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